康德的倫理學與洛斯的直覺主義
¢ 倫理學─康德的倫理學與洛斯的直覺主義
¢ 99651043趙若傑
¢ 康德的倫理學
善意志
道德三命題
道德法則
定言令式的形式
¢ 對康德理論的批判
人性尊嚴的基礎:人類思考、選擇的能力(理性能力)。基於人的理性,人可以形成把個人特殊的欲望和喜好從屬於普遍的道德律之下的法則。
道德的核心概念:責任
責任對每一個人都具有規範作用,與個人的職位、效益無關。
道德價值的來源:善意志
時代背景:康德身處卡普勒(德國天文學家)、牛頓的新科學時代,此時的科學家認為宇宙中的一切事物完全受物理法則或因果律的決定,不相信宇宙本身具有特殊的目的和內在價值(機械唯物論)。在這樣的觀點下,自由、責任和道德等概念完全失去意義。
康德為了維護道德理想,必須證明道德價值脫離因果法則的決定。因此善意志是指「依照道德要求去選擇行為的意識傾向」。且其所謂的善,與基於此善意志的行為所造成的結果無關。
¢ 道德三命題
第一命題:有道德價值的行為必須是因義務而為。
第二命題:一個因義務而為的行為,其道德價值在於決定此行為的準則(maxim)。
第三命題:義務是尊敬法則的必然行為。
¢ 第一命題
有道德價值的行為必須是因義務而為。
行為的動機決定行為的道德價值
1. 區分「合義務的行為」和「為義務而為的行為」。和義務一致的行為不一定具有道德價值,只有基於義務的動機所從事的行為(反正就是該做),才具有道德價值。
2.一個人的道德品格決定於他企圖去做的事,而不是決定於他所完成的結果。
¢ 第二命題
一個因義務而為的行為,其道德價值在於決定此行為的準則(maxim)。
準則:行為者基於個人特殊的欲望或目的,在某種特條件下通常會採取的行為決定(行為的策略)。又稱「意志的主觀原則」。
實踐法則(practical law):意志的客觀原則。所有理性人都會依據的法則。
若一個人行為所依據得主觀準則與所有理性人都會採取的法則相同時,行為人之行為就具有道德價值。
一個行為是否為義務,應視其是否對所有理性人皆為有效為準,而非任何個人的主觀目的。
¢ 第三命題
義務是尊敬法則的必然行為。
由前二命題推演而出:
1.行為因義務而為=行為具有道德價值
2.行為具有道德價值=行為是因法則而為
所以:行為因義務而為=行為因法則而為
尊敬是一種感情,但康德堅持道德法則不受任何情感介入,無法解釋。
¢ 道德法則
道德法則的特性:1.普遍性 2.必然性
道德法則的形式:定言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
假言令式:假如…就必須…
定言令式︰必須…
重點︰不能只從文法上的形式分別,而應從行為本身觀察其是否為無條件的善。
¢ 道德法則的內涵
普遍化原則︰只依據那些你可以同時願意他成為普遍法則的準則行動。
目的原則︰不論對待自己或他人的人性,都要當成目的,絕不能只當成手段。
自律原則︰每一個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就是制訂普遍法則的意志。
普遍化原則
只依據那些你可以同時願意他成為普遍法則的準則行動。
禁止自殺
禁止作假的承諾
不應該浪費自己的自然稟賦
應該幫助苦難的人
目的原則
不論對待自己或他人的人性,都要當成目的,絕不能只當成手段。
人擁有理性(善意志),而這個特點使得每一個人都應該被他人當作目的來對待。
把人當目的可以理解為︰尊敬他是一個具有理性、可以實踐道德行為的尊嚴存在者。
自律原則
每一個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就是制訂普遍法則的意志。
道德法則的強制性是源於我們自己的理性意志。理性意志不只遵守道德,也制訂道德規範。
¢ 洛斯的直覺主義
對結果論的批判
¢ 洛斯的理論
洛斯理論的困難
對結果論的批判
對利己主義的批判︰
有一部分的義務是遵守規定和促進他人利益,與付出多少代價無關
¢ 對享樂效益主義的批判︰
快樂不是唯一具有內在價值的東西
¢ 對理想效益主義的批判︰
1. 無法解釋許多日常生活的道德要求,如
履行承諾。
2. 行為在道德上應否實踐,除了結果也應該考
慮行為本身。
3. 理想效益主義過度簡化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 洛斯的理論
¢ 行為是否具有道德正當性,應該綜合考量以下三種特性︰
1. 道德上中性
2. 道德上對的
3. 道德上錯得
¢ 道德上對的特性︰表面義務(條件義務);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之後,具有這些特性的行為會成為我們的道德義務。
¢ 表面義務
¢ 表面義務的特性
1. 只是一種實際義務而只是傾向
2. 我們只需要知道行為的部分本性,就可
以知道他是否具有表面義務
3. 行為的表面義務是自明、一望即知的
¢ 表面義務的種類︰忠誠、補償、感恩、正義、慈善、自我改善、不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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