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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wls與正義論

 

本週討論主題:Justice: 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Chapter VI (中譯:正義─一場思辯之旅 第六章 為底層爭平等/羅爾斯的自由主義)

影片:http://www.youtube.com/watch?v=1LkfbieuB1w

 

 

※羅爾斯自由主義摘要:

一、   兩種正義原則:

  1. A.      賦予全民人人平等的基本自由,如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最優先)
  2. B.       社會經濟上的平等:雖然不能收入平均,不必達到均貧富,他所允許的不平等卻只限於有辦法讓社會最底層往上進取。

二、   無知之幕:(本次以風管五 林勁宏 所提出以「線上遊戲」舉例)

  1. A.      Argument: 在無知之幕背後,我們不知道自己在人海中將如何沉浮,但是卻都想追求人生目標,並受到尊重。如果成為族裔或宗教少數的一員,我們會不想受到打壓,即使這會帶給多數快樂→不會選擇功利主義。
  2. B.       差義原則:唯有可為社會最底層帶來利益的社經不平等是被允許的。羅爾斯關注的試射會的基本結構,是權利和義務、收入和財富、權力和機會的分配方式。
  3. C.       使用無知之幕其實是基於一種不透過思想實驗也可以被理解的道德主張。這主張的重點,即收入分配與機會分配不應該建立在道德上的任意因素上面。

三、   才能至上制(meritocracy):補就不公平的一種方式→把社經劣勢糾正過來,即為把某些道德上任意的優勢糾正過來,卻不足以構成正義。

四、   道德應得(moral desert) vs. 合法期望(legitimate expectation)

羅爾斯認為合法期望只能在遊戲規則都制定好後才產生。

※反對理由

一、誘因

Solution: 差義原則就是看在誘因分上,才被允許收入不均,前提是這種誘因為改善弱勢生活所必須。

二、努力

    Solution: 即連努力也有可能是小時後優越環境的結果。

 

討論題綱:

一:影片中一個學生提出關於稅制的論點來回應其中對於羅爾斯批評的論點:誘因。請問你覺得他的邏輯有道理嗎?
二:書中p.165同意不足以構成義務之例二:故障馬桶。你贊成同意不足以構成義務嗎? 假若不同意,那麼台灣的司法是否可以干預詐騙集團和被詐騙對象的交易呢?
三:你認為今天你可以站在政大是因為你的努力而「非自己不能控制、道德上任意的因素」嗎?

 

法律二 吳家欣

  Milan Kuadera《笑忘書》:「我們每個人都是受制於既定觀念的奴隸,什麼事重要、什麼事不重要,這些觀念早有定見。」

  羅爾斯在《正義論》中以「無知之幕」的假設,勾勒其對於正義的想像。如果每個人身處於無知之中,對於世間萬物不但沒有價值觀感的色彩,優劣良弊亦俱無所悉,大家所討論出來的法規制度會不會是最接近公平正義的遊戲規則?答案不得而知,但直觀來說,這不啻為一種對於正義理想化的想像,其中也隱含著羅爾斯對於社會契約論的評論。躲在無知之幕的背後,無論是懷抱著賭徒心態的投機客,還是小心翼翼的守財奴,每個理性的人都具有趨利避害、追求利益極大化的天性,最後我們發現,多數人會放棄一夕暴富的機會或拒絕階級的僵化,選擇一個可能帶有些微風險,可能變好卻又不致過差的規制,這種有限的極大化,就是羅爾斯有別於社會契約論的訴求。

  可是,固有的價值、成見不可能被拋棄。來到這個世界之前,我們沒有權利扭轉既定的價值體系,且在潛移默化中慢慢繼受了這些價值;我們沒有能力選擇自定遊戲規則,因為已經有一套運行不悖的社會秩序等著我們投身其中。對照於相對貼近現實的社群主義,羅爾斯的正義理想顯得有點不切實際,但對我而言,羅爾斯的正義觀或許可以作為從結果面來省思法律規訓內容的一種取徑。

  此外,羅爾斯在正義論中亦揭櫫了「道德應得」的概念,大略是指,每個人均不全然擁有個人全部的權益,天賦、身分等之特殊性是社會賦予你的,我們應該取之於社會而回饋於社會。羅爾斯認為,諸如喬登之所以能成為籃球大帝,莫札特之所以能成為鋼琴神童,均拜其先天的差異性所賜,這些先天的、非後天努力所帶來的差異性,其實是社會共同的資產,不應該為個人所支配占有,他們應該將這些差異所帶來的利益,分享給眾人。首先,喬登在長高之前,每天訓練自己,投球未連續進球一百顆,絕不罷手;莫札特自小習琴,毫無鬆懈,焉有不具努力之理?如何客觀而有效地區分個人先天所具備的天賦和後天的努力,自不待言。然退萬步言之,個人主體的差異性為何要服膺於社會結構之下?

  在基督宗教的背景下,或許上帝希望每個子民能盡其所長,幫助更需要的弱勢。誠如毛加恩醫師謙遜所言,我只是幸運地領受了上帝的恩典,上帝希望我利用這些資賦,將滿載幸福的這雙手,傳給更需要幫助的人。雖本意是出於良善,然而,在羅爾斯的眼中,這些優異的資質所收穫之利益,是應該受到社會強制力規範,而作出對社會貢獻之舉的。如此之不樂之捐,不僅在社會利益上無法衡平,對個人的權利卻變成為義務,更甚者,若不為之,可能淪為道德評價上的負德,殊難想像。

 

風四 林勁宏

    羅爾斯當初發表正義論一書時,試圖找出一種跨越種族、國家等等皆是用的普世道德原則。雖然一般人對他的印象是「自由主義」,但其實他真正在書裡所關注的是「平等」這個議題,他認為任何的措施都要使最底層的弱勢族群受惠才是符合正義的。看得出羅爾斯試圖在小政府與大政府的主張間抓出一個平衡點,但此舉也令他遭受兩邊的非難:小政府派指責他背棄了財產權的原則;而大政府主義者也指責他的理論仍然沒有真正落實平等。晚期的羅爾斯由於受到兩派以及社群主義的非難,對於自己的理論做出了讓步和修改,但也讓他一開始的的普世目標無法達成。雖然羅爾斯的偉業並不順利,但這並不妨礙他的理論成為政治哲學和道德哲學發展的一個里程碑。

 

歷史四 徐健晃

    利用線上遊戲規則的制定,來討論羅爾斯的自由主義,似乎比較容易想像羅爾斯所設定的情境中。 但是自己遇到的問題是,沒有玩線上遊戲的經驗,不知道可能會遇到什麼問題,所以也不知道應該制定怎麼樣規則。我認為人的思考必須在一定的情況和脈絡,「無知之幕」抽離了這些要素,人會不會反而不知道要怎麼抉擇?

    桑德爾在書中的討論放在「契約」這個點上,到底契約能否成為道德的規範?如果不能,則無論是否有「無知之幕」的存在,人們做出的協議都無法達到道德上的價值。如果能,符合什麼樣原則的協議可以具有道德的份量?經過辯論可以得到的結論是:實際契約必須實現自主和互惠,才具有道德份量。

 

外交系 陳柏叡

    Rawls正義論所揭櫫的價值是,在天賦與努力下所獲得的利益,需要奪去一部份以透過重分配的機制,來使比較弱勢的人獲益。然而,Rawls似乎沒有刻意去切割天賦與努力的比重,而是一視同仁的依照你的獲益多寡而必須奪去一部份你的收穫,最後達致公平。

    然而,Rawls似乎某種程度上隱含著,雖然天賦與努力有其不同,但是因為你的天賦是「隨機的被給予」,同時你也是被「隨機的被出生」在不同社經地位的家庭之中。而你的是經地位之所以能有一個「相對位置」,也是因為有其他人的存在才能顯現出來。如果沒有那麼多的弱勢者,也就無法顯現出你的優勢地位。

    這樣的概念可以用於導正我國的高等教育情形。目前多數就讀國立大學的學生都是相對家庭社經地會較為優勢,而卻是付出相對較少的學費取得政府更多的經費補助。但是,私立大學生本身就已經位處社經地位弱勢,偏偏還要付出更多的學費來活得相對較差的資源。這樣的狀況已經違背Rawls在正義論中的概念,而這正是我國高等教育不公義之處。

 

目前美國的高等教育市場,是相對接近Rawls概念的情況。哈佛牛津等校,多是私立且收取高昂學費。但是相對亦能獲得較高的學術品質與資源。而聯邦政府將國家預算用於補助一般的州立大學,讓相對社經弱勢的人可以得到一般水準的教育資源,但同時也付出較少的學費。

 

在透過教育促進階級流動來說,台灣的教育有種將社會階級集團化強化的現象,好者益好、弱者益若。但是,在美國的制度,只要有心,仍能透過補償的措施,得到一般州立大學的文憑後促進階級流動。

 

 

外交四  陳思樺

根據Rawls的推論,原初立場的立約者會選擇二個正義原則來做決定。這兩個原則分別是:

1.每個人都有權利擁有最高度的自由,而且這些自由都與他人的自由相等並相容。

2.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安排,必須(1)對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符合正義的補救原則;(2)所有職位和工作都須要對所有人一視同仁地加以開放。

 

第一個原則為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則,主要在確保與尊重所有公民的基本自由權,所有的人都享有同等的自由,僅有在他人的自由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才可以限制個人的自由。

 

第二個原則則包括差異原則與機會均等原則兩個部分。

 

差異原則強調公道,即視個人的個別情況,給予差別的對待,使處於不利地位的個人能獲得較多的資源,以促進平衡性的平等分配,避免資源都掌握在具有優勢的人手中,造成懸殊的貧富差距,具有補救性正義的性質。

 

機會均等原則強調提供每個公民都應予以公平地對待,給予平等的成功機會,偏向形式上的平等。但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個原則須優先於第二個原則,即不得以社會和經濟利益作為補償,而對個人的自由權加以侵害。

 

 

英文二 王詩涵

在討論和準備題綱之時,對於羅爾斯的正義觀:擁有社經地位優勢者在考慮做任何事情之前應想到是否可以利益下階層的群眾。在桑德爾的書中雖然沒有提到弱勢族群是否可以要求上位者提供資源使其可以「分紅」到他們的利益,但是根據羅爾斯的理論,這應是可以提出的合理要求。那麼,這不禁讓我想到,這是否會造成一種「弱勢暴力」?不斷的對於上層人士予取予求,也會是另外一個促使誘因降低的可能,甚至讓上階層的民眾裡外不是人,那麼對於他們來說,又有誰會為他們主持他們的正義?這就好比許多網路上的鄉民時常看低比自己社經地位,才貌智能欠佳的人,並且猶豫甚至拒絕對他們援助。但是當關乎比自己superior的人時,又是另外一副理所當然應該接受恩惠的樣子。因此對於羅爾斯如何回答這個問題,個人是感到十分好奇。

 

 

外碩二  吳健禎

根據Rawls推論,會有兩個正義原則來當作社會基本結構的指導原則:

1.每一個人所擁有的最大的基本自由權利,都和他人相等。

2.社會和經濟上不平等的制度設計,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對每個人都有利。

(2)地位和職務對所有人平等開放。

 

為了讓在訂定契約時,能夠達到上述的公平性,Rawls認為原初立場上,立約者是在「無知之幕」之後,進行正義原則的選擇。這也是Rawls用來檢視該契約是否公平的假設情境。由此來看「京都議定書」,當初之所以會有的訂定,主要根據是科學的發現,並沒有其他的條件假設,如果真的算有的,那就是:每人擁有相同的份量。就京都議定書的協定方式來說,就是以配置固定每個人的排放量,來當做該國當年的衡量標準。雖然協定的標準可以再議,但以眾人皆可接受的平等原則來當作基本社會正原則,似乎是一個不需論證的道德基本原則。因此,我認為「京都議定書」的內容是符合Rawls「第一正義原則」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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