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2-22】增進公共管理學習力讀書會6
中國大陸行政區劃
壹、行政區的等級劃分
中國大陸的行政區劃主要分為三級(或可說為四級),分述如下:1
一、省級:
(一)省(22 個)
(二)自治區(5 個):內蒙古、廣西壯族、西藏、寧夏回族、新疆維吾
爾
(三)直轄市(4 個):北京、天津、上海、重慶
二、地級:
(一)各省轄屬的「副省級市」、「地區」、「自治州」、「地級市」
(二)各自治區轄屬的「地區」、「自治州」、「盟2」、「地級市」
(三)各直轄市轄屬的「市轄區」
三、縣級:
(一)各省轄屬的「縣級市」、「自治縣」、「縣」、「特區3」、「林區4」
(二)各自治區轄屬的「縣級市」、「自治縣」、「縣」、「旗5」「自治旗」
(三)副級市與地級市轄屬的「市轄區」
(四)直轄市轄屬的「市轄縣6」
四、鄉鎮級:
(一)鄉
(二)民族鄉
(三)鎮
(四)街道7
★ 補充說明
⊙民族自治地方共有三個級別:省級的自治區、地區級的自治州和自治縣、縣
以下少數民族的聚居地為民族鄉(鎮)。
⊙副省級市是由計畫單列市轉化而來,目前共有15 個,分別為廣州、深圳、
廈門、寧波、杭州、濟南、南京、武漢、西安、成都、大連、青島、長春、
瀋陽、哈爾濱。在副省級市中仍實行計畫單列的,繼續享有原有管理許可權;
不再實行計畫單列的,原來中央賦予的許可權原則上暫時不變。8
⊙居民委員會(居委會)和村民委員會(村委會)都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
並非「政府行政組織」。
貳、其他特殊的行政區劃或管理體制
一、特別行政區(2個):香港、澳門。
特區政府直屬中央人民政府,其享有比民族區域自治地方還要更廣泛的自
治權力,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對外事務權(外交事務除外)、獨立
的司法和終審權;實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政策,除外交和國防
歸中央政府以外,其他事務均由特區政府自行管理,其官員由當地人擔任;
特區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
二、計劃單列市
國家在下達國民經濟計畫指標時,國務院各部門對各項計畫的編制和下
達,都把這些城市的指標單獨列出,直接下達到這些城市,並抄送這些城
市所在的省政府;在計畫表式上,先將這些城市單列,然後加到有關省的
計畫數字中成為所在省的計畫的組成部分。單列市的經濟、科技、社會發
展計畫由市計委和市各主管部門編制後上報原國家計委和國務院其他部
門,同時報送省政府和省的有關部門;原國家計委和國務院其他部門,對
單列市視同省一級計畫單位,將單列市的計畫納入全國計畫。
三、較大的市
(一)2000 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本法所稱較大
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
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11目前為止,國務院先後四
次批准了19 個城市為「較大的市」,分別是唐山、大同、包頭、
大連、鞍山、撫順、吉林、齊齊哈爾、青島、無錫、淮南、洛
陽、重慶、寧波、淄博、邯鄲、本溪、蘇州、徐州,其中重慶
在1997 年升為直轄市,因此剩18 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亦明文規定准許「較大的市」能根據
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規。換言之,「較
大的市」(包含省會和自治區首府)與一般地級市的差別就在於
擁有一定的地方立法權,可以制定本地的行政規章。
四、市管縣(市領導縣)
是指以經濟比較發達的中心城市作為一級政權來管轄周邊的一部分縣、縣
級市的體制。「市管縣」的「市」一般是指地級市;「市管縣」的「縣」一
般是指通常的縣,但也包括一部分的縣級市;而「市管縣」的「管」則應
理解為一種管理上的委託關係,亦即中央政府和省政府透過政策措施委託
一個地級市管理若干個縣和縣級市。
五、鎮管鄉(鎮區合一)
中共建政初期,由於有的地方縣所轄的範圍比較大、人口多,因此為了便
於縣的領導,還設有一級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區公所。其後經過人民
公社化,以及政社分開的過程,大部分的農村已不再設區和區公所,區建
制有逐步走向消亡的趨勢(至2009 年僅剩3 個)。而「鎮管鄉」就是在
「鎮區合一」的基礎上,將區和鎮兩套領導班子、機構合併,取代區公所
的級別,使得(該)鎮政府級別升格高於一般鎮政府,而原來由區公所管
轄的鄉則改由(該)鎮政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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