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清算完結之效力[1]
甲公司於2009年經股東會決議解散,由全體董事擔任清算人,旋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期債權。其後依債權比例清償及將賸餘財產分配給股東後,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辦理聲報清算完結。惟於2010年經台北市國稅局查覆之結果,發現甲公司尚有2008年度之稅款未予繳納。
試問:國稅局得否向公司或清算人追繳?
得向公司追繳:欠稅未繳=未合法清算完結
不得向清算人追繳
二、自覺症與告知義務範圍 及 健康保險之保險事故[2]
甲自覺身體不適且體重縱降業已數周。就醫後醫生告知須進一步接受癌症篩檢,甲乃於就醫前與A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契約附加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為於契約訂立時,要保書書面詢問事項僅詢問其過去兩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以及「最近兩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生診療?」等相關事項。甲皆填「否」。於保險人同意承保後,經該醫療保險所約定之等待期間過後,始接受癌症篩檢。於篩檢後發現已為末期。試問:保險人得否主張不負保險責任?
結論:違反§64告知義務?àX
主張§127而免責?àX
保險人需負責。
三、歸西醉翁的手錶[3]
案例事實:鄉民甲騎機車行經產業道路,發現熟識的農夫乙倒臥在路旁,酒氣四溢。甲上前用手撥弄乙不醒,認為乙已深罪,竟決意將以手上所戴的金錶取走,以據為己有。事實上,甲發現乙時,乙已經因為飲酒過量心臟麻痺而亡。試問:甲可可罰性為何?
- 甲是否成立竊盜罪
- 甲是否成立侵占罪
- 兩罪皆是以避免所有權被侵害作為規範目的,可以用補充關係的觀點,適用已達既遂之侵占罪,而排除竊盜未遂。
四、解釋字號:釋 字第 695 號
解釋日期: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爭 點:
人民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遭否准,其爭議由何種法院審判?
解 釋 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對於人民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為准許之決定,具公法性質,申請人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五、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訴訟能力[4]
甲於受輔助宣告後,對乙提起返還借款之訴訟,在此訴訟中,甲有無訴訟能力?如甲另案主張其夫丙有外遇情事,據以提起離婚之訴,在該訴訟中之訴訟能力,與在前述返還借款訴訟中之訴訟能力是否相同?二者是否均受法律所定相當之限制?
1.自然人之訴訟能力 45=>依民法有行為能力人,在民事訴訟法享有訴訟能力
2.關於財產權訴訟程序中之訴訟能力
3.關於人事訴訟程序中之訴訟能力
4.結論
六、既了未遂之中止犯[5]
甲凌晨見其父乙與同居人丙又再吵架並互毆,上前將二人拉開後,丙反持鐵管對甲的背後襲擊,甲極為氣憤,遂請乙與丙外出談判,在激烈爭吵後,甲取出預藏的水果刀猛刺丙胸部與腹部等要害共四刀,傷及胃、腸、肝臟,因丙呼救乙,乙聞聲後即要求甲送丙去醫院,中途甲因為害怕而先下車回家,由乙將丙緊急送醫急救,丙倖免一死。試問,甲該當何罪?
本案涵攝:
無論依照上述的主觀理論或客觀理論,被害人丙的胃、腸、肝均已嚴重受傷,在甲停止行為之際應屬於既了未遂,若甲欲成立中止犯,並非單純放棄行為即可,尚需積極的防果行為。
但甲並未積極的將丙送往醫院,與刑法第27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符;且甲並未為其他積極的防果行為,與同條第一項後段之準中止犯亦不符。
綜合以上所言,甲應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
[1]月旦法學教室,102期,2011.4,王志誠,中正法律教授
[2]月旦法學教室,96期,2010.10,汪信君,台大法律教授
[3] 許澤天,月旦法學教室107期,2011年9月。
[4] 吳明軒,受輔助之人之訴訟能力,月旦法學教室,104期,2011.6。
[5] 月旦法學教室37期,黃惠婷,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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