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上與公法上債權之抵銷
一:公法上之債權得否與私法上之債權互相抵銷?
民法上債權與債務之抵銷,是為避免債權人與債務人反覆清償之負擔;當抵銷發生效力時,雙方債務歸於消滅,具有簡化債務清償與債權滿足之功能。
學說與實務普遍認為民法上之抵銷規定,得類推適用或作為一般法律原則而直接適用到公法領域。因可達到避免不經濟之互為給付以及透過強制執行程序實現債權的目的。
二:在行政訴訟程序中,因私法上債權非屬行政法院審判權之範圍,債務人得否在訴訟上以私法上債權主張對公法上債權為抵銷?
1、行政法院無須認定該抵銷債權
2、該債權有待認定,行政法院無審判權
大法官釋字694號解釋
(一)憲法平等權的要求:
(二)系爭規定
(三)差別待遇之標準
(四)此案平等權審查之標準
(五)本案涵攝
系爭規定所採以年齡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其所採手段與目的之達成尚欠實質關聯,其差別待遇乃屬恣意,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系爭規定有關年齡限制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靜靜都有事
案例事實:甲為雜貨店老闆,乙為工讀生負責店內相關雜物處理。某日顧客A從貨架上自取奶粉欲結帳時,發現奶粉價格大漲,於是向甲詢問是否標錯價錢,甲明知標籤有誤,卻顧左右而言他,對A說:「現在不景氣,日子越來越難過囉。」乙在一旁聽到兩人對話後,知道標籤貼錯價,在A結帳時看了甲一眼,甲偷偷對乙眨個眼睛,乙於是低頭繼續整理貨品。試問:甲、乙之行為在刑法評價上為何?
一、甲未說明貼錯標籤的行為,成立刑法 339條1項詐欺取財罪。
二、乙的沉默行為不成立刑法28條和刑法 339條1項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
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的所有權取得問題
一、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
1.依是否經由法律行為
(1)§758I
(2)§759
2.依取得權源
(1)原始取得
(2)繼受取得
二、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保存登記)房屋之買賣
1.不動產權利之始點
2.建造執照起造人登記之性質
三、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的所有權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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