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國演,台灣地區原住民保留地產權共有制度建構之研究,逢甲大學土地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民國917月。

本研究從檢討現行原住民保留地產權個別私有引發之問題,探討原住民保留地產權共有理論、回顧評析相關論述文獻,確立保留地產權共有在原住民族發展之重要定位,並參酌現實存在之原住民部落共同經管保留地成功案例相關做法,研擬原住民保留地產權共有制度之設計原則與相關課題,深入與專家學者討論,並就相關法律關係與政策意涵加以研析,建構原住民保留地產權共有制度。

本研究結論摘錄如下:

一、確認原住民保留地產權共有制度對原住民族生存發展是有其必要與有利的。

二、改變原住民保留地產權制度,由原住民族部落成員共同組成部落團體為原住民保留地產權共有主體。

三、原住民族部落團體為開發經營保留地,得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產權,但不得移轉;於部落團體解散時保留地收歸國有。

四、政府機關應積極輔導原住民族部落團體之設立及輔助部落團體成員經營管理保留地所需之相關經費。

五、為落實執行,本研究建議提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為原住民保留地專法位階,將本研究結論納入專法規範

在小組討論過程中,有一位成員提出到經濟學上對財貨的2x2矩陣分類外,即─「公共財」、「私有財」、「準私有財」與「準公共財」,他試著要將原住民的傳統土地產權制度界定為「準私有財」,但隨即有人提出,這樣的想法是不是出自於研究者對土地使用的想像;而另一位成員隋即指出,以往政府針對原住民保留地的規範,其實也是將自己當然爾地的想法套用在原住民身上,也就是認為其所頒定的保留地規範,會保障原住民,可是在實務上卻引發民怨。所以有組員認為,學界在探討這個問題時,也要避免犯跟政府同樣的錯誤,把自己的理論硬套用在原住民身上。有組員則表同感,因為這其實與上週所讀到的「紮根理論」所揭示的意旨有關,紮根理論認為,研究者不是在遍讀文獻後,再來決定觀察什麼,而是利用已收集到的資料來「想像比較」,要可以擺脫既有文獻對研究可能形成的盲點,而能注意到現象本身,研究才有原創性;而這份研究報告,除了焦點團體法外,並沒有針對研究的對象加以訪談,恐怕無法正確地詮釋或描述現象。有組員則特別重視這份研究中因果關係的陳述,並指出這份報告中有許多「前提並不必然導致這樣結論」的邏輯謬誤,如政府對保留地的政策或許有其政策落差;而原住民也有其傳統的土地使用規範,如「祖訓」(Gaya),但這都不必然會推出該研究報告的結論─「原住民保留地『產權共有制度』對原住民族生存發展是有其必要與有利的」。換言之,這篇報告中的因與果的連結不清,而且從論述的發展亦不夠清楚。雖然這份報告有這些缺點,但組員仍認為,即便是一篇立論不夠嚴謹的報告,也能夠供用未來研究的借鏡。整體而言,這是一場豐收的讀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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