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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闡釋民族自決原裡的規範基準

 

l   無歧視主義:聯合國憲章表示「不分種族、性別、語言、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權利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無歧視原則,被認為有特別指涉原住民族的意味。一直以來,原住民族因保持其固有生活方式或是和週遭的文化差異而遭受不利的待遇。

l   文化完整性:在自覺價值中,不只是原住民族個人在現存國家中享有和其他人的公民與政治自由,也享有國家社會福利資源管道。也支持原住民族在和其他民族共存之下維持與自由發展其文化認同。(158)

l   土地與自然資源

美洲人權協會與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首認土地與自然資源對於原住民族文化的生存有密切的重要性。原住民族需要一個安全牢靠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基礎已確保他們社群的經濟生存能力和發展。(結合了國際人權公約的不可剝奪認一個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財產權,174第一段)

l   社會福利與發展

發展權的實現;闡明一切政府的責任,要求國家透過國際合作和國內計劃的推行,進而提升並確保發展權的實現。發展權也逐漸和全球環保議題結合。

(183第八行)

l   自治:自主與參與

自治是做為持續進行的自決中,政治範疇的遠景目標。

民主和文化整體性概念整合下的自治系統

  1. 支持原住民族社群之政府或行政的自主權利
  2. 確保原住民族社群在所有影響他們權益的政策決定上,享有有效參與的權利。

l   自主

基於保障持續自決權,原住民族的自我治理被認為對於他們掌控自身獨特文化發展具有重要性,其中包含他們使用土地和資源的方式。(186第三段,夏威夷為例)

自主治理被認為是提升民主的方法:原住民族雖然有平等的政治參與種族歧視政策的消除,但仍為經濟弱勢的一群,造成了政治性的脆弱性。在面對掌握強權的政府或菁英利益時,政府應賦予原住民族獨特的權利。(186最後一段)

l   參與/諮詢

聯合國宣言草案:原住民族有權案本身意願在各決策層次上充分參與可能影響到他們的權利。(1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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