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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縱市場之責任[1] 

 

§155 I各款 、 §171 I

1未履行交割

  爭點:若券商代為履行交割義務,則投資人是否仍構成本罪?

2沖洗買賣

3相對委託

1.不以完全相同時點為必要。

2.維持或鎖定價格算嗎?

4連續交易

6散布流言

  1.行為態樣:意圖影響集中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2.構成要件:

   (1)客觀要件:

     散布流言:對不特定多數人為廣播。

     流言或不實資料:具有重要性且足以影響投資人的投資判斷。

   (2)主觀要件:意圖影響集中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

7概括條款

  1.行為態樣: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操縱行為者。

  2.立法理由:為彌補前六款可能之不足,避免造成法律漏洞。

  3.立法評析:基於罪刑明確性之原則,本款之立法甚為空洞,並不妥適,應予刪除。

立院聽取報告權

1、總統國情報告
2、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

 

《星期專訪》葉俊榮︰總統國情報告有必要制度化

記者鄒景雯/專訪

問:你如何看待有關總統到立法院報告或接受質詢的爭議?

葉:這個議題所以浮現,基本上是兩個背景因素所促成。首先,即令經過二十多年的修憲,我們的政府體制究竟是總統制或內閣制,總統與行政院長的職權分際如何,實際上都存在許多問題。總統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的爭議,是在這個大的背景原因之下發生的。

對於總統要去國會做報告這件事情,在憲法基礎與制度設計上,沒有人有不同意見,總統也表示他願意。事實上,我們的憲法增修條文早已明白規定這個制度,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對總統的國情報告有五個條文的規定。這些規定的第一個重點是,總統到立法院做國情報告是根據憲法而來。第二個重點容許立法院與總統雙向啟動國情報告,國會可以透過四分之一立委提案、院會通過,邀請總統來報告,總統也可主動咨請立法院同意讓他去報告。第三個重點是,總統到立法院是去做「報告」,不是接受質詢。然而,職權行使法也容許立委對報告內容的疑問,向總統提問,所以不是總 統單純講完馬上就走。最後一個重點是,對立委的提問,總統如果同意,可以做綜合報告。

問:但是由於現行憲法的權責不清,正反雙方各據一詞,該如何釐清?

葉:我們憲法上的政府體制仍然模糊,也有很多不同的說法。但是,擺在我們眼前的是,總統已經直選,總統可以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行政院長,而行政院長在憲法上還是最高行政首長,還是要對立法院負責。這種組合,在世界上形成特例。

在二元民主機制的運作下,總統與國會各自取得正當性,也各自平行制衡,總統不對立法院負責,因此總統不接受國會議員的質詢。總統如果常態性的接受質詢,當然會產生誰才是真正行政首長,以及誰對立法院負責的混淆。

真正要對立法院負責的行政院長,除了每年二月與九月固定兩次向立法院報告外,也要接受質詢。這樣的制度設計,與立法院的不信任投票連帶,可影響行政院長的去留,與直選總統當然不同。總統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而不是接受質詢,這樣的定調合乎憲法精神、法律規定及二元民主理念。

 


[1] 劉連煜,新證券交易法實例研習,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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