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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通姦存廢&性侵案判決是否恐龍?

 

l   背景知識介紹:刑法239條通姦罪

大法官解釋認為,該罪名雖限制個人自由,但此為保障家庭及善良風俗所必要,且為告訴乃論,故限制並非過嚴。而從立法歷史觀之,通姦罪在清朝時,其刑罰很重且對女性有特別加重。

 

l   想一想

通姦所要保護的法益為何?合理性何在?除罪的影響為何?

廢除通姦罪是否會影響到婚姻制度?對於遭性侵反被控通姦的案例該如何處理?

 

l   討論

在中國大陸,並沒有通姦罪的罪名,然而社會上仍會對於通姦的行為予以譴責。在實務上配偶的權益可由民事上予以保障,例如做為裁判離婚的事由而得到贍養費,法院會審酌保障配偶,甚至讓出軌的配偶淨身出戶(只剩身體上的自由,財產都被法院分給元配)。

通姦保護的法益為何?

有同學認為,通姦是描述社會關係,性交只是生理上的狀態。

性交與通姦在刑法上的定義不同,前者範圍廣,後者僅限於性器接合。

但是為保護家庭法益,卻讓配偶擁有告訴與否的權利,這與法規的目的是否相同,不無疑義。

是否應該在要件上增加「致家庭受有損害者」才能構成罪?

 

l   案例討論

張同學認為不管這個案件判決女方贏或輸,都無法使雙方滿意,社會上也一定會有不平之聲,這無法避免。因為我們在把權力寄託給國家時,已經喪失了私下救濟的能力,而這個案件到最後兩敗俱傷,最好的辦法應該是進行和解。

朱同學認為,女方是情感上受害者,即便最後男方成罪,女方也會難在社會立足,而且本案女方還因此丟了工作,損失慘重。

王同學認為媒體應該要善盡查明義務,至少先去把判決書找來看,不能提供大眾錯誤的資訊。

最後大家認為本案中法官應該不是像媒體所報導的那麼「恐龍」,媒體所提供的資訊及報導手法都有可議之處,但是本案中女方的處境或許也有可憐之處。

 

l   結論

通姦所要保護的法益是婚姻關係,通姦除罪化的影響基於比較中國大陸的現況來觀察,應該不致有大的影響,但通姦罪的存在有嚇阻的作用。

但通姦罪的存在是否能因此保護了家庭?我們認為沒有辦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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