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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台大博士生虐貓案看動物保護法之爭議

 

    本次討論的是台大博士生虐貓案的判決,讀書會成員對於虐待貓咪到底應否受到刑罰有不同的意見。

 

  1. 貓咪與其他動物、其他物的關係為何?

動保法只保護貓狗等脊椎動物,為何就不保護蟑螂蜘蛛螞蟻呢?在民法上貓屬於動產,而博士生所虐之貓係為博士生所有,他應該有任意處置自己動產的自由,而不應受到法律的干涉。

  1. 動物保護法保護的法益為何?

本案中,法官以被告「泯滅天良」為由,重判一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然而本法所要保護者究竟為何?在法律上,只有人是權利主體,所以不可能是保護動物。那麼是否為係為保護社會上的善良風俗?這個「愛護動物」的善良風俗是否有得到社會普遍的認同?

  1. 法律為道德的最低標準,就算虐貓行為違反道德、令人感到噁心,但是透過國家公權力介入,是否太過強勢?且法官在判決書中引述孟子四端等道德論述,是否為將個人價值帶入判決之中,而欠缺公正性?
  2. 然而,認為虐貓不應該禁止的理由又是什麼呢?假如只是因為貓不是我們的同類,因為貓不是人類。那麼這個理由和希特勒虐待猶太人的理由、和南北戰爭前買賣黑奴的理由,又有何不同?貓及其他動物,明顯是具有生命的,因為其他生命不屬於人,就逕行加以虐待,是否太過殘忍了呢?
  3. 但我們也要探究虐貓者的心態究竟為何?虐貓者是否基於一種心理變態而虐貓?或者是不了解生命可貴而虐貓?透過刑罰真的能改變虐貓者的行為嗎?抑或是透過治療與教育,更能達到矯治改善的效果呢?

 

結論:經過一番精彩的討論,我們認為法官做出的判決,略嫌偏激不公,欠缺適當的法律依據及合理論述。然而這也不代表虐貓行為就是可以容忍的,應該要將「貓咪」與「虐待」拆開來看,要防止的是人類從事「虐待」行為。而防止的方法不應限於刑罰,也應同時考量治療與教育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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