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命我身歸我有:自由意志主義
【第三章之閱讀心得】 吳家欣
我身我命歸我有,乍看之下,似乎沒有什麼不可以。自己的生命、身體理當歸屬自己所有,本於人生而自由,處分自己所有之物有什麼不正當性嗎?當我們痛斥所謂「華爾街肥羊」坐擁高薪,出於投機所引發的金融海嘯,為什麼我們要予以非難?國家政府究竟應該介入多少,才不致侵犯自由的本質呢?Michael J Sandel透過簡單的引述,觸動我們對於「自由」概念的反思,與從「自由至上主義」而生的正義觀形成連結。在討論自由與正義概念的前提之前,我們必須先界定這是一個探討「應然面」的道德哲學問題,畢竟在實然面上,要實踐全然的自由或真正的公平正義,對於現階段的人類顯然是不可能的事。
自由,只存在於不自由的限制中,就像黑白概念一樣,假設世界上只有黑白,你如果不是看見黑,你就不會產生白的意識。自由必然是存在於某些限制當中,也因為這樣的限制,才讓我們體現了自由的美好。承本文起始所述,「我身我命歸我有」對自由至上主義的擁護者似是無庸置疑的,信仰自由的崇高無上,所以,我們就有自由處分生命、身體的權利了嗎?如果我們的自由處分,將造成己身的不利益呢?更嚴重的是,雖然行為出於自由,但如果行為使我們喪失自由呢?以下茲分享一些法律的論述。德國威瑪憲法過去因受納粹政府挾持破棄,致使人民權利遭受政府嚴重侵害,因而發展出「基本權」的概念,亦即人民與生俱來之基本權利,保障人民免受國家之侵害。而且侵害人民權利絕不可以是目的,只能做為一種手段,而自由權就是基本權的概念之一。
我身我命歸我有,處分自己的生命、身體之自由權利,國家政府自然無從置喙,就像除了宗教本於端正風氣的淑世理想,沒有一個國家法律會處罰自殺的行為。可是,自殺致使我們從此喪失自由,只能透過社會予以非難評價。可是如果是教唆或幫助自殺者,就會觸犯相關的刑事法規罪刑。有時候,過多的保護也可能成為一種負擔。即使是出於保護或促進社會福利的心態,對於人民的自由,國家政府會不會管太多?前幾天,德國法學大師Lorenz蒞臨法學院演講,提到消費者保護法,他說自己在大學時,曾與朋友以極低價購買一部爛車,只為開往西班牙旅遊,回家後剛好拋錨,但是對他們而言,這部車已發揮了最大效益,爛車對窮學生來講,沒有什麼不好。這呼應了讀書會中談到的「紐約市禁止反式脂肪問題」,紐約市政府本於效用主義,強行禁止店家提供反式脂肪食品,確實可以減少醫療健保的支出。另一方面,這項禁令是出於消費者與商家資訊不對等的假設,這樣的假設的確很有可能在現實中發生,可某種程度上不也是限制了市民的選擇自由?商家提供這樣的「危險」,算不算是一種協助性的慢性自殺呢?我同意Lorenz的看法,如果不是出於基本重大的危險性質,法律應給予消費者空間自行盱衡判斷其所需要的產品,而不是逕自限制人民選擇過什麼樣生活的權利。避免過度的管制,這樣才是實現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的本衷。
【自由可以追尋,但不該無限上綱】 吳健禎
本周的讀書會旨在探討自由至上主義,但自由的享有是否應該有所限制是值得探討之處。以自殺行為為例,強調我身我命歸我有的自由至上主義認為在不妨礙到第三方的前提下,自我了結生命是個人的自由權利;但這裡與“不妨礙”他人的前提即產生矛盾之處。自殺者的死亡是其個人自由選擇無誤,但其所遺留的軀體卻被迫須耗費他人 (或社會) 的資源處理,又迫使其家人朋友為他傷心痛苦。光就上述兩樣結果自殺者的行為在某種程度上造成他群資源耗費、心理負擔,儼然已經妨礙到第三方的權益。
從上述例子中我們必須了解到自己是在社群下生活的一個單元(不管願不願意這都已成事實),自身的每一個行為都可能牽動著其他人,甚至整個社群的權利。自由的出現來自於社會的限制,社會的限制來自於社群中彼此的尊重,一旦尊重與規範的概念產生,自由意志就已經不單純是一個完整不受侵害的自由意志,更不該是個定義為無限上綱的名詞。
【我身我命歸我有】 陳思吟
一直以來我並不是完全的自由主義支持者。我認為自由不應該無限上綱。這次討論不管是對於政府課徵稅,管制反式脂肪,或者是延伸到對於毒品槍械的管制,這些看似政府應該放任讓民眾自行選擇的東西,其實背後仍有許多利益需要去衡量。
人民是否有足夠的能力可以去判斷什麼是好的,什麼又是不好的?那人民又給政府多少的權力去決定這些我們日常生活中許多的事情?如果我們一次又一次的同意政府給我們的限制,會不會之後我們便也失去了我們的自由了?
在很多資訊不對等還有不對稱的情形之下,政府理當利用公權力加以限制,
倘若在一個公開透明的情形下,是不是政府應該放手讓人民決定呢?又或者是,政府的角色應該是要努力讓這些被限制的資訊公開透明,而不是僅僅是利用法律阻止人民。
自由看似習以為常卻是在許多時候,我們才知道失去了才會更加珍惜。倘若在政府公權力和人民權力的平衡點上,我們沒有努力爭取應該有的最低限度,很可能我們便會將自由送葬在自己手裡。
【守夜人之國】林勁宏
諾奇克的「守夜人之國」的概念,對於第一次接觸Libertarianism來說,都是難以接受的觀念。一個國家難道只要搞國防、治安和仲裁契約糾紛就好,其他什麼都不用做嗎?這個想法是不是太理想了不切實際?
然而,Libertarianism並不是一個描述空洞烏托邦的概念,他是建立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個人自主性之上,政府應該儘量放手讓人民自己管理自己(包括自由市場的運作),最小程度地減少干涉人民的生活。任何想干預人民生活的政策,無論出發動機或整體結果是好是壞,無疑都會傷害到一部份人民的自主權。Libertarianism認為,如果我們因為動機或結果是好的,而自己放棄部分自主權或要求別人放棄,遲早有一天我們會失去所有的自主權。所以Libertarianism寧願忍受次佳的結果,也不願意接受「為
你好」的干涉政策。乍看之下這一派似乎顯得冷漠寡情,但這也是最大程度尊重他人意志的體現,以及自己完全承擔自己行為責任的體悟。
【我身我命歸我有?】 宋思緯
本回讀書會以自由至上主義作為討論核心,在同學們旁徵博引、條理分明的引導下,從核心概念的釐清探討,到現實案例的見解分享,讀書會夥伴們共同進行了了一場精采的思想交流。
討論過程中提到諾奇克的「最小功能政府」概念,認同自由至上主義的觀點,反對現代政府父母官主義、道德列入法律以及重新分配財富或所得的作為,並主張政府應將功能縮小到只保留強制契約執行、保護司有財產免於盜竊以及維持國家安全和平等少數事項。對於諾奇克的主張,我與多數組員意見一致,並不贊同此種國家政府組成型態,東亞文化圈有其獨特的歷史文化背景,至今多數人民依然期待一個能夠為民置產,使老百姓免於飢荒安居樂業的有為政府,並能夠接受國家為達此目的擴大部分政府功能。個人認為此種特質並沒有所謂好壞對錯,更非奴才性格服從專制,而是充分反映了中國人以家庭為核心的社群主義特質。
另外我們也透過書中案例和同學設定的幾樣爭議議題,持續測試自己對自由至上主義的態度,透過跳脫出自身理念去設想自由至上主義者會如何主張?自己對其說法是否認同? 能提出什麼理由呼應或反駁自由主義的觀點? 而我個人則就自身價習慣的歷史背景條件思考的方式,以及不同社群與自己的關係牽絆,對於自由至上主義是否具有普遍性提出一些反思,也同時讓自己有個機會,於讀書會後重新思考是否有一套屬於自己核心信念價值,讓平日的忙碌不斷的思緒得到適度的沉澱與啟發。
【讀書會討論心得】 胡育瑋
本周討論自由主義中的自由至上的原則。自由主義的濫觴是來自於歐洲的天主教思想色彩與中世紀反神性的啟蒙運動後讓一般階層市民開始反思國家與宗教對於個人自由的箝制,於是進而演變成一種自由至上的思想。在討論的三個主題中,主要都圍繞在政府的職能與個人權利衝突的拿捏問題。
究竟自由主義是不是一個普世皆準的思想,這個是有待商榷的,不然何以全球只有在西歐誕生了這種思想。而自由主義也有一些思想上的缺陷,當我們認為自由意志是至高無上的,那麼今天有一種物質或是行為會損傷了個人意志的至高無上時,傳統上維持個人意志的至高無上是否能夠允許,若是不能允許的情況下,那麼這個至高無上的自由意志是不是也遭到了剝奪。
最後提到了社群主義,當自由意志與社群主義衝突時,我們可以發現,當國家這個概念形成的時候,自由意志就已經不單純是一個完整不受侵害的自由意志,在此情況下,無怪乎自由主義只能是一個應然面而不容易在實然面討論的話題。
【讀書會討論心得】 徐健晃
經過這次討論,發現自己好像是自由主義的支持者。平常我不會去侵犯別人,但也同樣希望別人不要介入我的領域,我希望對自己及屬於我的事、物有最後的決定權和仲裁權。因此,即使是自殺,我也認為個人有最終的決定權。應不應當做事一回事,有沒有權利做又是另外一回事。
然而看到自由主義推到極致的例子時,心理卻不由自主地覺得不妥,例如強調個人有權選擇割除盲腸手術動刀的人,不必限定擁有執照者。自由主義份子可能會強調,當個人知道選擇可能的後果,就應尊重其自由意志,但往往人會想像並自以為完全了解可能的後果,而實際上卻不然。於是,人往往在決定後感到後悔、憤怒,甚至開始怪罪這世界、這個政府,沒有做出適當作為,因而讓自己做出錯誤的決定。實際上,受到痛苦的人,會忘記用理性思考,而是被情緒帶著走。因此,理論上,個人意志不容侵犯,但實際上人們應該還是願意做出部分的妥協來避免未來的痛苦。
這讓我想到佛教的戒律,看起來限制,實際上要為了要保護,當自己真的能完全掌握自己,不被情緒等等因素控制,實際上有無戒律已不重要。好比小時候大人總會對小孩說不准碰打火機,因為很危險。小孩知道打火機是危險的,也有自由意志,但卻沒有能力控制打火機,因此最好還是不碰觸。但當小孩長大,已經有能力控制打火機時,禁用打火機的規定已無任何意義。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