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Locke 自然權利與政府論
【11月1日 讀書會心得】 胡育瑋
本周的討論主要重點在於洛克的財產權概念。對於洛克而言,財產權如何在上帝所賜予的共同共有的狀態轉型為個人私有的情形,其關鍵點在於個人勞力或投資之多寡來決定。特別是在土地問題上,今天當我針對一塊土地施予我的勞力或是其他我的「成分」使其有了有異於原始狀態的價值時,我即取得了這個土地的所有權,並且在自然法的保障下我具有自由處理財產的情況,任何人都得以處罰違反自然法的人。在這個前提之下,許多人認為洛克的投入取得財產權是為白人在北美洲的拓荒殖民提供了藉口,但是實際研究洛克的想法,未必是如此。
此外延伸討論了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最早的概念來自於英國皇家科學院的專利,透過給予專利的保障,故而刺激社會上的發明與技術革命,就此來看,是不是一個普世皆準的想法,個人表示不以為意。
【11月1日 讀書會心得】 王詩涵
我個人是很肯定洛克對於自然法則所提出的看法,但是,在關於財產部分以對土地的勞力付出之界定我覺得是有商榷的空間。基本上洛克的理論是以基督教為基礎在看待這個世界,他的政府論在某種程度上來說,是另外一種對於基督教義的解讀。在他那個年代的歐洲,很多事情都會以宗教的角度切入。然而宗教屬於文化的一部分,當西方以自身文化的傳統習慣去衡量另外一個文化是否有依其所界定的定義而夠不夠資格擁有這塊土地時,這整件事就是一個矛盾的現象,不過我卻不贊成這是洛克將歐洲殖民/移墾者對於印地安人或者其他東方國家的殖民合理化的理論。從文化層面的角度來說,洛克根本就忽略了他者非基督教文化背景的事實,所以他不用合理化,在他的觀念中根本就是如此吧?!
【11月1日 讀書會心得】 林勁宏
洛克對於財產權的定義是這次讀書會的主軸。財產權,雖然說是「因為是我最早施加勞力,使這份財產有了更好利用,故我擁有這份財產。」但關鍵並不在於是否有如何利用或是誰來利用,而是在於「誰最早施加勞力」這點。也就是說,洛克對於財產權的正當性並不建立在效用主義上,並非「創造最大福祉」做為財產權的依據,而是建立在最早施加勞力的這個過程。一旦某人施加勞力在某無主動產或不動產上,即使只是多小的改變,也構成了他對此動產或不動產的占有,其餘人若使用了這個財產將會是侵權。雖然說在現實面我們常常很難確認某塊土地或某個物件最早施加勞力而佔有的那個人是誰,但這並不影響洛克觀念的建立。這個「率先佔有」的概念其實也是後來各國法律界定財產權時一個思想的核心,影響非常深遠。
【John Locke】 徐健晃
洛克所提出財產權觀念的基礎,是自然法則(Nature Law)。到底財產權是如何產生的,必須回到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的情形來討論。他主張每個人都擁有自然權利,而他們的責任則是保護他們自己的權利、並且尊重其他人的同等權利。洛克所謂的財產代表了一個人所擁有的東西—包括了擁有他自己。也因此,洛克所謂的「財產」包括了擁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權利。因此自由主義者認為生命、自由、和財產是天生就具備的,不應受到任何的侵擾。
洛克對於財產權的正當性建立在「最早施加勞力」這個前提,凡是最早付出勞力而取得,此財產便屬於他。然而,討論到智慧財產權時,也用這個原則,雖然是自己付出時間腦力想出來的點子,只因為時間較晚,便沒有這個想法的所有權,是否侵犯了人運用自己想法的自由?
【John Locke與自由主義】 宋思緯
這次讀書會我們以著名哲學家John Locke與其經典著作《政府論》作為討論核心,搭配Sandel相關影片補充,在本人主持下依次就洛克的歷史地位、自然狀態、財產權、政府論等議題進行討論,最後以洛克和自由主義的比較作結。
因為自己本身大學時除了主修歷史學之外,也曾輔修政治系學習政治學思考方式,看待政治思想主張兩者切入方式不盡相同:政治學以討論思想家內容為主,透過與現代社會的情況進行比較,說明思想內容的特色與侷限;而歷史學則以全盤背景環境條件考量的方式出發,對於不同時間點下各項因素影響差異進行分析。以John Locke為例,前者會對洛克的自然狀態與自然權利、私有財產權的擁有以及經過大眾「同意」成立的合法有限政府等主張內容進行詳述,並透過現代與其餘政治思想的方法剖析,指出其貢獻突破和不足侷限;而後者則會考量洛克所處的英國王權與議會激烈拉鋸的時代背景,以及其經歷光榮革命、參與輝格黨以及美洲殖民等生平事蹟,對其立場主張產生的影響因素重新檢視。這兩種切入角度均有其所長,在之後討論康德、羅爾斯等其他思想家時,我們應該採取兼聽則明的方式,兩者並重不可偏廢,方能以較全面的角度認識這些思想家及其主張。
簡介了洛克的生平事蹟以及不同分析方式後,我們就其國家形成前的自然狀態與生命、自由、財產等自然法、私有財產權的產生方式以及多數人透過簽訂社會契約,脫離自然狀態建立有限的合法政府等內容,透過觀念介紹與問題釐清的討論,並補充國家起源說法、Foxy分享平台關站和美國控訴南非違反藥品專利權等延伸議題,特別是各自對智慧財產權的認識和看法進行意見交流,最後則以呼應Sandel對John Locke與自由主義之間的兩點差異作結:1.任何人不得違背自然權利,包括侵奪、轉讓或放棄,個人並沒有完全的自由。 2.合法政府僅受自然法約束,然而相關權利是由多數人選出的政府來界定,並不符合自由主義定義下的有限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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