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101-1讀書及學習行動小組開始申請嘍!

★詳細資訊請點我: 讀書及學習行動小組申請細節

★請各組每次討論完務必上傳照片及心得電子檔至平台

主辦單位:政治大學教學發展中心學習促進區(中正圖書館地下一樓)

聯絡方式:ctldlpd@gmail.com,02-29393091#63503周小姐。

目前分類:【100-2-8】法天象地讀書會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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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縱市場之責任[1] 

 

§155 I各款 、 §17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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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起訴不開庭而諭知有罪判決[1] 

檢察官並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亦未開庭調查證據,當然也未行言詞辯論,僅依據傳聞證據,對被告作成有罪判決。問:在現行刑事訴訟法下,此判決是否有合法的可能?

結論:檢察官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亦未開庭調查證據,當然也未行言詞辯論,僅依據傳聞證據,對被告作成有罪判決仍有合法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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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清算完結之效力[1]

甲公司於2009年經股東會決議解散,由全體董事擔任清算人,旋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期債權。其後依債權比例清償及將賸餘財產分配給股東後,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辦理聲報清算完結。惟於2010年經台北市國稅局查覆之結果,發現甲公司尚有2008年度之稅款未予繳納。

試問:國稅局得否向公司或清算人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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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上與公法上債權之抵銷

一:公法上之債權得否與私法上之債權互相抵銷?

民法上債權與債務之抵銷,是為避免債權人與債務人反覆清償之負擔;當抵銷發生效力時,雙方債務歸於消滅,具有簡化債務清償與債權滿足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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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律師證交法

    A上市公司經營電動汽車之電池出租業務。由於電動汽車尚屬於初步發展階段,A公司業績長年不佳,虧損累累。B上市公司為電池製造大廠,供應國內外包括筆記型電腦、智慧型手機在內所需之電池。B公司為拓展車用電池版圖,有意併購A公司,作為其車用電池產品出口去處。10031日,A公司董事長甲與B公司董事長乙相約吃飯,初步磋商二家公司合併事宜。同年41日,甲與乙談妥合併之存續公司為B公司,其換股比例為101,即A公司10股可換B公司1股。同年410日及630日,AB二家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分別依原先規劃決議通過該合併案。此項合併消息並於410日(董事會決議日)之股市收盤後,由AB二家公司首次同時依法公開。經查:

    甲於同年42日買進A公司股份50萬股。

    A公司董事丙於出席前揭410日之董事會時,於簽到簿簽名後,見到前述合併提案,認為該合併案換股比例不佳,便藉口上廁所而離席,並立即打電話給其營業員出售其手中所持有之A公司股份50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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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分之概念

二、解釋字號: 釋字第 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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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程序與強制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強盜罪為強制辯護案件,若有違反依本法第379條第10款,此為上訴第三審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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