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分之概念
二、解釋字號: 釋字第 690 號
1. 有關法律明確性:
(1)多數意見認為合憲,因為隔離措施的目的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與刑事處罰的目的不同,所以採中度審查標準。
(2)蘇永欽大法官認為,人民才不管拘束人身自由的目的為何,只要是人身自由的限制,就應該用嚴格審查。在用嚴格審查標準下,人民無法預見及理解人身自由被剝奪的可能性,因此有違法律明確性。
(3)許玉秀大法官認為,「留驗、檢查及時施預防接種」都是暫時性輕微的人身自由限制,不可能極度擴張到包含「強制隔離」,受規範者無法預見。且多數說偷龍轉鳳,以SARS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為審查對象,好像該法律為終局判決適用的法律,但該條在終局判決中完全沒有出現。
2.有關正當程序:
(1)多數意見認為沒有法官保留的適用,因為與刑事處罰的本質不同。且陳新民大法官認為法官如果自覺對醫療行政外行,對主管機關的決定一律配合,則法官的審查功能「橡皮圖章化」。
(2)李震山和林子儀大法官認為不管從主體、對象、措施、目的或程序而言都有憲法第八條的適用,否則將憲法第八條置於何地? 且從人權演進的歷史觀之,對團體主義或父權思想的反思與反制,正是催生憲法以保障少數人或弱勢人權為中心的驅動力。(批多數說將行政計畫置於憲法之上)
(3)許宗力(我覺得他很感性~)大法官:歷史的經驗顯示,當權者以罹患精神病為藉口,以達整肅政治異己目的之事例屢見不鮮,ex.傷寒瑪莉(疑似傷寒帶原,被隔離26年,從未經法院審查,學者認為其所受待遇與她的出身低下不無關係)法官保留有防止行政濫權的作用,讓人身自由被不法剝奪的機率降至最低。雖然疫情防治貴在迅速,但法官保留和迅速並不必然矛盾。再者(反駁陳新民大法官),法官保留不是要法官決定要不要隔離,而是透過透明化的程序讓行政機關不得不對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作說理的義務。專業絕對不是阻擋法官保留的理由。
3.解釋文末段呼籲主管機關應讓受強制隔離者予以合理補償。因為此種損失是為公共利益所為之特別犧牲。
4.此外,李震山、林子儀、許玉秀大法官不約而同指出多數意見的錯誤:多數意見引用憲法第八條作為審查依據,建議的卻是憲法第十六條對訴訟權的保障,顯屬張冠李戴。(16條是權利被剝奪事後有救濟,第8條是在剝奪自由前先予公開透明的審查,二者時間點、法官角色性質、制度設計本意及人權保障意義不盡相同「既有事後救濟即無須法官保留」的想法亟待扭轉)
(3)許玉秀大法官認為,「留驗、檢查及時施預防接種」都是暫時性輕微的人身自由限制,不可能極度擴張到包含「強制隔離」,受規範者無法預見。且多數說偷龍轉鳳,以SARS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為審查對象,好像該法律為終局判決適用的法律,但該條在終局判決中完全沒有出現。
2.有關正當程序:
(1)多數意見認為沒有法官保留的適用,因為與刑事處罰的本質不同。且陳新民大法官認為法官如果自覺對醫療行政外行,對主管機關的決定一律配合,則法官的審查功能「橡皮圖章化」。
(2)李震山和林子儀大法官認為不管從主體、對象、措施、目的或程序而言都有憲法第八條的適用,否則將憲法第八條置於何地? 且從人權演進的歷史觀之,對團體主義或父權思想的反思與反制,正是催生憲法以保障少數人或弱勢人權為中心的驅動力。(批多數說將行政計畫置於憲法之上)
(3)許宗力(我覺得他很感性~)大法官:歷史的經驗顯示,當權者以罹患精神病為藉口,以達整肅政治異己目的之事例屢見不鮮,ex.傷寒瑪莉(疑似傷寒帶原,被隔離26年,從未經法院審查,學者認為其所受待遇與她的出身低下不無關係)法官保留有防止行政濫權的作用,讓人身自由被不法剝奪的機率降至最低。雖然疫情防治貴在迅速,但法官保留和迅速並不必然矛盾。再者(反駁陳新民大法官),法官保留不是要法官決定要不要隔離,而是透過透明化的程序讓行政機關不得不對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作說理的義務。專業絕對不是阻擋法官保留的理由。(3)許玉秀大法官認為,「留驗、檢查及時施預防接種」都是暫時性輕微的人身自由限制,不可能極度擴張到包含「強制隔離」,受規範者無法預見。且多數說偷龍轉鳳,以SARS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為審查對象,好像該法律為終局判決適用的法律,但該條在終局判決中完全沒有出現。
2.有關正當程序:
(1)多數意見認為沒有法官保留的適用,因為與刑事處罰的本質不同。且陳新民大法官認為法官如果自覺對醫療行政外行,對主管機關的決定一律配合,則法官的審查功能「橡皮圖章化」。
(2)李震山和林子儀大法官認為不管從主體、對象、措施、目的或程序而言都有憲法第八條的適用,否則將憲法第八條置於何地? 且從人權演進的歷史觀之,對團體主義或父權思想的反思與反制,正是催生憲法以保障少數人或弱勢人權為中心的驅動力。(批多數說將行政計畫置於憲法之上)
(3)許宗力(我覺得他很感性~)大法官:歷史的經驗顯示,當權者以罹患精神病為藉口,以達整肅政治異己目的之事例屢見不鮮,ex.傷寒瑪莉(疑似傷寒帶原,被隔離26年,從未經法院審查,學者認為其所受待遇與她的出身低下不無關係)法官保留有防止行政濫權的作用,讓人身自由被不法剝奪的機率降至最低。雖然疫情防治貴在迅速,但法官保留和迅速並不必然矛盾。再者(反駁陳新民大法官),法官保留不是要法官決定要不要隔離,而是透過透明化的程序讓行政機關不得不對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作說理的義務。專業絕對不是阻擋法官保留的理由。
三、告訴乃論的「告」與不告不理的「告」觀念的辨明[1]
四、錯誤與概括故意[2]
五、認領子女之訴之性質-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4號民事判決[3]
六、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之聲明[4]
七、兩台冰箱都要買嗎?[5]
八、土地共有人優先承購權之行使[6]
九、股東名簿記載之主動變更[7]
十、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之決議[8]
十一、證券交易法基本架構
十二、內線交易的客觀要件[9]
[1] 月旦法學教室,第97期,2010.11,劉秉鈞。
[2] 月旦法學教室第95期,2010.09,陳志龍。
[3]月旦裁判時報,2010年8月,第四期,林秀雄。
[4] 月旦法學教室,2011.11,第109期,姜炳俊。
[5] 侯英泠,月旦法學教室111期,2012年1月
[6] 許政賢,月旦法學教室第111期,2012年1月
[7] 月旦法學教室,103期,2011.5,林國全,政大法律教授
[8]月旦法學教室,112期,2012.2,陳彥良,北大法律教授
[9] 劉連煜,內線交易之客觀要件(上),月旦法學教室,108期,2011年10月,頁75至87。內線交易之客觀要件(下),月旦法學教室,110期,2011年12月,頁57至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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