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文件秘密罪】甲為大學新鮮人,與同班同學乙一起住在學校宿舍,乙知甲習慣將日記與私密書信放在餅乾盒內,置於衣櫃加鎖的抽屜中。某日,甲忘記將該抽屜上鎖,乙基於好奇竟趁甲不在宿舍時,偷看甲的日記與已經開拆而沒有再加以封緘的書信。問:乙之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處理?
【妨礙文件秘密罪】A為某高中學生,向頗乖巧,功課亦常名列前茅。惟不知何故,近日性情突然大變,不時脾氣暴躁,動輒發怒,且放學返家即關入書房,不苟言笑,功課亦明顯退步。其母甲甚感憂心,某日,趁A上學之際,乃以鑰匙打開抽屜,翻閱其日記,希能瞭解其性情改變之原因。A放學回家後,發現有異,嗣知甲翻閱其日記,暴跳如雷,大興問罪,兩人爭吵甚為激烈。甲見A說話沒大沒小,在盛怒中,乃順手拾起不求人修理A,造成A身上多處傷痕。A不甘受罰,大呼不如去死,甲聞後,隨口一句:你如這麼不聽話,去死好啦。不意,A回房間後,竟自三樓陽台縱身躍下自殺身亡。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評價?
【窺視、竊聽&竊錄-工具】甲有性變異行為。某日,甲帶著近視眼鏡,攀爬在路邊大樹上,窺看豪宅裡之女子乙沐浴。再一日,甲謊稱瓦斯公司人員查看管線,不知情之丙開門請入屋內,甲持美工刀喝令不要動,強迫丙觀看自慰,射精後倉皇離去。問:甲成立何罪?
【窺視、竊聽&竊錄-非公開】女明星甲搭上男性友人駕駛之賓士汽車,跟蹤多時之狗仔隊攝影機乙為報導甲之感情生活,遂請助手將狗仔汽車開到賓士車前方,由乙將照相機身向窗戶外,從賓士車前擋風玻璃自外向內拍攝甲與男性有人交談畫面。問:乙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15-1條2項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窺視、竊聽&竊錄-非公開】乙身穿裙子作在某大賣場之座椅上,甲以數位手機,連續拍攝乙之腿部、半身及全身等部位。案經以提出告訴,檢察官乙甲拍攝乙之身體部位為大腿內側及大腿根部連接臀部下緣,依刑法第315-1條起訴。法院認為大賣場屬公共場所,案發時乙坐在該處應屬公開之活動,且甲僅拍攝到乙之腿部、半身及全身等部位,而乙當時或交叉雙腿、或腿部膝蓋微曲,並未拍攝到乙內褲等較為隱私之身體部位,不該當於妨礙秘密罪,而為無罪之判決。試問:法院之判決是否合理?
【窺視、竊聽&竊錄-非公開】甲為某私校大學生,擬販賣捷運盜攝情色光碟,藉以籌措學雜費,遂購置一部針孔攝影機,置放於旅行皮包,趁交通尖峰時間,於台北捷運車站內,偷錄多位女旅客裙底風光,並潛入廁所偷錄女旅客如廁鏡頭後,將偷拍所得,利用電腦將其處理成電子檔案,並以燒錄機將其製成光碟。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評價?
【窺視、竊聽&竊錄-無故】甲女因工作之故,須經常出差在外。甲女懷疑丈夫乙男有外遇,而且有時會攜帶外遇對象丙女回家中共渡春宵。因而,甲女委託徵信業者丁男調查乙男行蹤,不久後,丁男向甲女回報,拍攝到乙男與丙女在餐廳親密用餐,以及在街頭擁吻的照片。故甲女自行購買針孔攝影機等設備裝在家中臥室,數日後,甲女自行裝設之針孔攝影機拍攝到乙男與丙女在臥室翻雲覆雨的畫面。甲女將錄影內容燒成光碟,連同徵信業者丁男拍攝之照片,具狀向地檢署對乙男與丙女提出通姦及相姦之告訴。爾後地檢署開庭時,檢察官向乙男與丙女出是照片及光碟之錄影內容,乙男與丙女使知遭偷拍。經過向律師諮詢,丙女具狀向地檢署對甲女及丁男提出妨害秘密之告訴。試問:甲女及丁男是否成立刑法第315-1條2款之罪名?
【窺視、竊聽&竊錄-無故】甲為壹週刊記者,為了報導某托兒所與離職員工間的薪資糾紛,打電話給乙,未得乙同意而直接錄下雙方電話談話內容。嗣後,甲又前往托兒所現場採訪,趁乙不注意偷偷拍攝乙的照片,同時也錄下雙方現場談話內容。最後,甲將事件報導內容,連同二次的錄音譯文、乙照片等,刊登在壹週刊上。試問:甲之行為如何評價?
【刑§315-1 VS 通保法§24】A女與B男為夫妻關係。A女因懷疑B男與他人曖昧關係,為過濾B男之交往對象,與二人同住之處,對B男所申請之室內電話以錄音機竊錄B男與他人之通話內容。試問:A女之行為應如何評價?
【窺視、竊聽&竊錄-既未遂】甲女懷疑女婿丙外遇,遂與女兒乙一起委託某徵信公司,要求徵信公司去女婿丙的醫院職務宿舍裝設針孔攝影機,以徵信丙外遇情事。徵信社負責人A指示外務調查員B、C前去丙男的宿舍安裝針孔攝影機。B指示不知情的鎖匠以破壞手法拆換門鎖,之後由C把風,B侵入屋內,選定丙男宿舍主臥室內浴室門前上方空調出風口處,安裝無線針孔攝影監視器一台,裝妥後復即離去,惟尚未窺得丙男在其屋內非公開活動之畫面,即被丙男發覺報警循線查獲上情。試問:甲乙ABC三人之行為應如何評價?
【散布竊錄內容】有錢多金的電子新貴甲男與乙女為男女朋友。甲男每月給乙女10萬元當零用錢,還不時購買名牌包給乙女,但卻覺得乙女常常行蹤詭異,懷疑乙女劈腿另結新歡。一日,甲男為慶祝自己生日,邀請乙女到自己家中用餐,兩人喝了許多烈酒,乙女酒醉後立即睡著。甲男趁機偷偷察看乙女手機,發現有許多曖昧簡訊,為調查乙女是否劈腿,甲男把昏睡中之乙女從外上鎖關在自己房間,隨即前往乙女家中並持鑰匙開門進去搜查。甲在乙女臥室內看見各式各樣性虐待道具,且在抽屜中看到乙女與不知名男人之性愛慾照數張。甲以數位相機將性虐待道具與性愛慾照一一拍攝下來,不動聲色地離開回到家中。回家後看到乙女孩在熟睡,完全不知道被關在房間過。待乙女清醒後,甲立即要求要和乙女分手,嗣後並將翻拍而來的照片私底下交給自己的同事丙觀看。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評價?
【業務洩密】在法庭調查被告是否涉嫌故意傳播愛滋病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防制及感染者權益保護條例第21條),被告提出行為時非明知自己感染之抗辯,以規避刑事責任。法院未釐清此一事實真相,遂傳被告曾就醫之醫師做証。醫師在法庭上指出,被告早於遭控訴之危險性行為前,赴其診所檢查,並經其告知感染愛滋病。法院據此判定被告在行為時已明知,宣判被告有罪。事後,被告一面提起上訴,主張原審法院不得採用醫師證詞,另方面,被告亦對醫師提起自訴,主張醫師觸犯刑法上之業務洩密罪。試問:被告之上訴理由是否可採?醫師是否具有可罰性?
【洩露使用電腦知悉秘密】被告甲為原乙公司之廠長,因故被解職後,心生不滿,因為在原任職期間,甲知悉乙公司僱員丙的電子郵件帳號密碼,離職後,甲在自己住家以個人電腦連線上網,並使用丙的所有帳號密碼登入丙之電子郵件信箱,再以丙名義,將信箱內三封有關乙公司未來與其他公司合作案之電子郵件,轉寄給敵對的丁公司員工(三封信內,均有乙公司主管的特別囑託,該合作涉及公司機密,絕不可以讓丁公司的任何人知悉其事),而使得丁公司知悉該公司內部秘密。本案經以公司提出告訴,檢察官乃提起公訴。試問:甲之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
【侮辱-虛擬人格權】甲與A均係紅心辣椒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紅心公司)之「全民打棒球」網路遊戲會員,於民國98年6月27日,分別自臺北市某處及高雄市某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該網路遊戲網站,並各以「一棒棒修一」、「應援袋鼠」為名,登入該網路遊戲並組隊進行遊戲,嗣其等因故發生爭執,甲竟於同年6月27日21時30分許,在不特定多數遊戲玩家得以任意瀏覽之「一般大廳」俱樂部網站聊天室,以「白痴」、「智障」之文字辱罵A,使其感到難堪。嗣經A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評價?
【誹謗】A雜誌社刊登以化名甲署名的「大標客躲在K黨高層」和「白道綁圍標,黑道未撐腰」兩篇文章。文中指出B建設公司之已故前任負責人乙「狹其雄厚黨政關係,使B公司在九年內主導市場,台灣的建築工程可說是與B公司關係密切的X1建設、X2建設、X3營造等外省企業所壟斷」,也開啟了「綁標、圍標模式」、「B公司因綁標不成,不惜揭開內幕」以及報導「B公司涉入中正機場第二期航廈工程弊端」等等。後由於A雜誌社不願透露甲之真實身分,故B公司及乙之女丙向台灣地方法院自訴雜誌社A之資深編輯丁與其台灣地區特派員戊、己三人分別犯有刑法第311條2巷之加重誹謗罪以及刑法第312條2項之毀謗死者罪,指稱戊和己二人即為記者甲。試問:該自訴是否有理由?
本題目均摘自台灣法學雜誌、月旦法學雜誌、月旦法學教室